1、 质押财产:借款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权利凭证,包括:
(1) 有价证券。包括北京分行代理发行的金融券、AAA级企业券、政府券(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质押的除外);
(2) 北京分行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库券(1999年以后发行的);
(3) 北京分行签发的个人本、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和定期一本通存折;
(4) 北京分行认可的其它合法、有效的权力凭证。
2、 质押流程:
(1) 持权利凭证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办机构申请质押的贷款;
(2) 核实质押权利凭证,并对符合条件的进行质押登记;
(3) 建行收妥质押权利凭证,进行贷款审批手续,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质押权利凭证面额的90%,并与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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